欢迎光临三新电力官网!027-8462 4498
武汉三新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

技术天地

您当前位置:主页 > 技术分享 > 技术天地 >

各类型电池的充放电制度

三新电力 - 技术部    2014-12-31    浏览:    二维码

扫描二维码,使用手机查看。

摘要:一、防酸蓄电池组的充电方式 1.充电制度 a)初充电 按制造厂家的使用说明书进行初充电。 b)浮充电 防酸蓄电池组完成初充电后,以浮充电的方式投入正常运行,浮充电流的大小,根据具体使用说明书的数据整定,使蓄电池组保持额定容量。 c)均...

一、防酸蓄电池组的充电方式

1.充电制度 

a)初充电

按制造厂家的使用说明书进行初充电。

b)浮充电

防酸蓄电池组完成初充电后,以浮充电的方式投入正常运行,浮充电流的大小,根据具体使用说明书的数据整定,使蓄电池组保持额定容量。

c)均衡充电

防酸蓄电池组在长期浮充电运行中,个别蓄电池落后,电解液密度下降,电压偏低,采用均衡充方法,可使蓄电池消除硫化恢复到良好的运行状态。
均衡充电的程序:先用I10电流对蓄电池组进行恒流充电,当蓄电池组端电压上升到(2.30~2.33)V×N,将自动或手动转为恒压充电,当充电电流减小划0.1 I10时,可认为蓄电池组已被充满容量,并自动或手动转为浮充电力方式运行。

2.核对性放电

长期浮充电厅式运行的防酸蓄电池,极板表面将逐渐生产硫酸铅结晶体(一般称之为“硫化”),堵塞极板的微孔,阻碍电解液的渗透,从而增大了蓄电池的内电阻,降低了极板中活性物质的作用。蓄电池容量大为下降,核对性放电,可使蓄电池得到活化,容量得到恢复,使用寿命延长,确保发电厂和变电站的安全运行。

3.核对性放电程序如下:

a) 一组防酸蓄电池

发电厂或变电所只有一组蓄电池组,不能退出运行,也不能作全核对性放电,只允许用I10电流放出其额定容量的50%,在放电过程中,单体蓄电池电压还不能低于1.9V。放电后,应立即用I10电流进行恒流充电,当蓄电池组电压达到(2.30~2.33)V× N时转为恒压充电,当充电电流下降到0.1 I10电流时,应转为浮充电运行,反复几次上述放电充电方式后,可认为蓄电池组得到了活化,容量得到了恢复。

b)两组防酸蓄电池

发电厂或变电所,若具有两组蓄电池,则一组运行,另一组断开负荷,进行全核对性放电。放电电流为I10恒流。当单体电压为终止电压1.8V时,停止放电,放电过程中,记下蓄电池组的端电压,每个蓄电池端电压,电解液密度。若蓄电池组第一次核对性放电,就放出了额定容量,不再放电,充满容量后便可投入运行。若放充三次均达不到额定容量的80%,可判此组蓄电池使用年限已到,并安排更换。

c)防酸蓄电池核对性放电周期

新安装或大修中更换过电解液的防酸蓄电池组,第1年,每6个月进行一次核对性放电;运行1年以后的防酸蓄电池组,1~2年进行一次核对性放电。

二、镉镍蓄电池组的充电制度

1.充放电方式  

a)正常充电

用I5恒流对镉镍蓄电池进行的充电。(蓄电池电压值逐渐上升到高而稳定时,可认为蓄电池充满了容量,一般需要(5~7)h。

b)快速充电

用2.5 I5恒流对镉镍蓄电池充电2h。

c)浮充充电

在长期运行中,按浮充电压值和浮充电流值进行的充电。

d)不管采用何种充电方式,电解液的温度不得超过35℃。

3镉镍蓄电池组的放电制度

a)正常放电

用I5恒流连续放电,当蓄电池组的端电压下降至1V×N时(其中一只镉镍蓄电池电压下降到0.9V时),停止放电,放电时间若大于5h,说明该蓄电池组具有额定容量。

b)事故放电

交流电源中断,二次负荷及事故照明负荷全由镉镍蓄电池组供电。若供电时间较长,蓄电池组端电压下降到1.1V×N时,应自动或手动切断镉镍蓄电池组的供电,以免因过放使蓄电池组容量亏损过大,对恢复送电造成困难。

2.镉镍蓄电池组的核对性放电

核对性放电程序:

a)一组镉镍蓄电池

发电厂或变电所中只有一组镉镍蓄电池,不能退出运行,不能作全核对性放电,只允许用I5电流放出额定容量的50%。在放电过程中,每隔0.5h记录蓄电池组端电压值,若蓄电池组端电压值下降到1.17V×N,应停止放电,并及时用I5电流充电。反复2~3次,蓄电池组额定容量可以得到恢复。若有备用蓄电池组作为临时代用,此组镉镍蓄电池就可作全核对性放电。

b)两组镉镍蓄电池

 发电厂或变电所中若有两组镉镍蓄电池,可先对其中一组蓄电池进行全核对性放电。用I5恒流放电,终止电压为1V×N,在放电过程中每隔0.5h记录蓄电池组端电压值,每隔1h时,测一下每个镉镍蓄电池的电压值,若放充三次均达不到蓄电池额定容量的80%以上,可认为此组蓄电池使用年限已到,并安排更换。

c)镉镍蓄电池组核对性放电周期

镉镍蓄电池组在长期浮充电运行中,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核对性的容量试验。

三、控蓄电池的充放电制度

1.充电方式

a)恒流限压充电

采用I10电流进行恒流充电,当蓄电池组端电压上升到(2.30~2.35)V×N限压值时,自动或手动转为恒压充电。

b)恒压充电

在(2.30~2.35)V×N的恒压充电下,I10充电电流逐渐减小。当充电电流减小至0.1 I10电流时,充电装置的倒计时开始起动,当整定的倒计时结束时,充电装置将自动或手动地转为正常的浮充电运行。浮充电压值宜控制为(2.23—2.28)V×N。

c)补充充电

为了弥补运行中因浮充电流调整不当造成了欠充,补偿不了阀控蓄电池自放电和爬电漏电所造成蓄电池容量的亏损,根据需要设定时间(一般为3个月)充电装置将自动地或手动进行一次恒流限压充电→恒压充电→浮充电过程,使蓄电池组随时具有满容量,确保运行安全可靠。

2.阀控蓄电池的核对性放电

长期使用限压限流的浮充电运行方式或只限压不限流的运行方式,无法判断阀控蓄电池的现有容量,内部是否失水或干裂。只有通过核对性放电,才能找出蓄电池存在的问题。

a)一组阀控蓄电池

发电厂或变电所中只有一组电池,不能退出运行、也不能作全核对性放电、只能用I10电流恒流放出额定容量的50%,在放电过程中,蓄电池组端电压不得低于2V×N。放电后应立即用I10电流进行恒流限压充电→恒压充电→浮充电,反复放充(2~3)次,蓄电池组容量可得到恢复,蓄电池存在的缺陷也能找出和处理。若有备用阀控蓄电池组作临时代用,该组阀控蓄电池可作全核对性放电。

b)两组蓄电池

发电厂或变电所中若具有两组阀控蓄电池,可先对其中一组阀控蓄电池组进行全核对性放电,用I10电流恒流放电,当蓄电池组端电压下降到1.8V)×N时,停止放电,隔(I~2)h后,再用I10电流进行恒流限压充电→恒压充电→浮充电。反复2~3次,蓄电池存在的问题也能查出,容量也能得到恢复。若经过3次全核对性放充电,蓄电池组容量均达不到额定容量的80%以上,可认为此组阀控蓄电池使用年限已到,应安排更换。

c)阀控蓄电池核对性放电周期

新安装或大修后的阀控蓄电池组,应进行全核对性放电试验,以后每隔2~3年进行一次核对性试验,运行了6年以后的阀控蓄电池,应每年作一次核对性放电试验。

相关案例资讯

  • Copyright © 2005-2022三新电力 版权所有
    鄂ICP备05014137号-1
  • 首页
    技术天地
    栏目导航

    免费咨询

  • Q Q咨询:小王
  • 销售咨询:小代
  • 技术支持:燕子